(2015)海执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詹超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46-1号申请执行人詹超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詹超成与被执行人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国土、车管所发起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吴靖峰代理审判员卢建斌代理审判员方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林佳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