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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关于李远林与高云、周碧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林,高云,周碧兰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李远林。委托代理人沈���,系原告李远林之妻。被告高云。被告周碧兰。原告李远林与被告高云、周碧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远林诉称:原告李远林与被告高云于2014年1月7日协商,由原告李远林出资金,被告高云操作技术,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被告周碧兰作担保。后于2014年7月7日又签订一份《委托理财补充协议书》,到期后被告高云未按约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高云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李远林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然而被告高云至今未还款。现请求被告高云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9000元至债务清偿为止,被告周碧兰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远林不能准确提供被告高云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高云的送达地址,故依法认定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远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印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