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卫标与赵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标,赵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355号原告:秦卫标,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朱磊,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丽,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卫标诉被告赵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卫标以避免被告赵丽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赵丽价值29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原告为此提供担保人朱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卫标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确保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赵丽所有的价值29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赵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9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朱磊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