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新勇与孙留寿、王伟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黄某某与孙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案件较多,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发现孙某某夫妇只有住房一套,已查封,且有抵押。且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其应得款项被另案止付,等待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新春执行员 王荣华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