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与马光仁、刘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马光仁,刘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法定代表人:姬新东,经理。被执行人:马光仁,渔民。被执行人:刘学峰,渔民。本院在执行(2014)黄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与马光仁、刘学峰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光仁、刘学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红审判员 陈 建审判员 杨文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