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志海与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海,卢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154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海。被执行人卢晓红。周志海与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卢晓红于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周志海10000元,2013年1月30日偿还16700元;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卢晓红负担。因被执行人卢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志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缪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