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马国民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00306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世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兄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原审被告人马国民,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8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2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国民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邯峰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国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人民币27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国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人民币32415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马国民未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邯峰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海军审判员张耀旗代理审判员闫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田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