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黎盛林与朱名书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盛林,朱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黎盛林。被执行人朱名书。申请执行人黎盛林与被执行人朱名书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盛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名书按照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伍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