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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计飞、骆兆碑等与陈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飞,骆兆碑,陈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李计飞,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骆兆碑,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里,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飞、骆兆碑诉被告陈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计飞、骆兆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李计飞、骆兆碑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计飞、骆兆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李计飞、骆兆碑负担。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海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