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相识,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生育儿女。被告曾多次被抓到戒毒所戒毒,2010年8月因犯刑事案件入狱,直到2014年7月释放出狱。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第一次申请离婚,法院暂时未判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以来,被告出狱后,不仅没有悔过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仍然再次染上毒品,并在外面沾花惹草,彻夜不归。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于2015年4月回娘家暂住。期间,被告多次恐吓原告及原告的家人。恐吓方式:电话、短信恐吓,深夜多次到住所砸门吼叫,严重影响到原告家人及附近邻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再次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答辩称:原、被告有财产没搞清楚。在被告坐牢期间原告把被告的钱都花完了,要把财产搞清楚了,被告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3月相识,经自由恋爱,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被告陈某因犯抢劫罪入狱,服刑至2014年出狱,2015年5月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现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013年6月19日原告唐某某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5月1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自认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唐某某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陈某自述其服刑期间原告保管并消耗了被告的财物及现金,原告当庭对此予以否认。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以及原告前次起诉离婚的判决情况;3、庭审笔录1份,证明原、被告陈述的本案相关事实。另,原告提交腿部受伤照片1张、短信复印件3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欲证明被告曾打伤原告并多次发短信威胁原告,双方曾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情况,被告否认实施过上述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欲证明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对夫妻矛盾未能有效化解,以致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调和,加之被告长期服刑未能尽到家庭责任,又染有吸毒恶习,原告明确表示无合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与原告有财产纠纷未结清,结清后才同意离婚,但被告既未能说清财产的具体金额及合法来源,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亦否认有财产纠纷,且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标准,因此,被告所提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坤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