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刑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段成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成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22号罪犯段成钢,男,1973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16日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成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段成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上旬,段成钢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崔某某在某银行花园北路支行办理的商店对公POS机通过互联网发布出售信息,并由段成钢冒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开通网银。2010年12月17日,被害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上所留手机号码与段成钢取得联系并到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协商该POS机购买事宜,后以23000元的价格购���该POS机号返回厦门。2010年12月30日下午,同案犯通过现金取现、转账提现的方式获取赃款223000元。段成钢获取赃款5000元。案发后,段成钢主动将分得赃款5000元退还。余款被同案犯挥霍。段成钢系主犯、有前科,并有自首情节。罪犯段成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罚金刑未履行。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成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成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