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杭州奥绮化工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奥绮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402号原告杭州奥绮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奥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绮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勇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绮公司诉称:在2013年3月4日至5月16日期间共向雪羽公司供应渗透剂产品94400元,并已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雪羽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要求判令雪羽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94400元。被告雪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奥绮公司与雪羽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奥绮公司先后四次向雪羽公司供应化工产品渗透剂,合计货款94400元。奥绮公司已向雪羽公司开具金额为94400元的增值税发票。雪羽公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后奥绮公司催讨货款无着,遂于2015年5月7日诉来本院,要求雪羽公司立即付清拖欠货款。上述事实,有提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雪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将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雪羽公司结欠奥绮公司货款944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雪羽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奥绮公司要求雪羽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944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雪羽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杭州奥绮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该款已由奥绮公司预交),由雪羽公司负担(奥绮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雪羽公司应负担部分由雪羽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雪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奥绮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陶勇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浦湖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