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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艳、刘馨炎炎与吴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刘馨燚,吴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020-2号申请执行人黄艳。申请执行人刘馨燚。被执行人吴锐。黄艳、刘馨燚与吴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吴锐于2015年4月16日前归还黄艳、刘馨燚借款15万元及利息4950元并承担诉讼费1699.5元。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锐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