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334-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雷声与闭坤港、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声,闭坤港,陈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334-1336号申请执行人雷声。被执行人闭坤港。被执行人陈红英。雷声与闭坤港、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920号、第1921号、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9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2、查封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3、查封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4、查封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现被查封车辆的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雷声向法院申请续查封该四辆汽车,因���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二、续查封被执行人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三、续查封被执行人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四、续查封被执行人闭坤港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五、续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昌 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鹏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