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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晋养涛与侯萍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养涛,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晋养涛,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萍,女,汉族。依据临猗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临民孙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按执行事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莉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康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