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晋养涛与侯萍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养涛,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晋养涛,男,汉族。被执行人侯萍,女,汉族。依据临猗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临民孙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按执行事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莉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康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