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何雪,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原告自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