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何雪,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原告自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