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夏××与荣一×���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荣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艳,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一×。原告夏××与被告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欣媛、被告荣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诉称,原、被告系原配夫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荣二×,现年9周岁。原、被告婚始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被告之间即暴露出对婚姻家庭生活理念、对夫妻间相互扶助等多方面的重大矛盾。原告本着珍惜原配夫妻的思想下,企图努力的改变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分歧状态。但是,经过原告长期努力,仍然无法化解双方的矛盾,双方现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缘分已尽,为尽快的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荣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荣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讲的事实不属实,因为我工作太忙,一直很少回家,原告诉状上写一直努力双方化解矛盾,但是自始至终没有做过这事。孩子太小,都是双方父母在看孩子,我以后尽量回家看孩子,不能因为这件事给孩子造成太大伤害,我会努力挽回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夏××与被告荣一×于2003年底相识,2004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6日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荣二×。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