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俊与东台市加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东台市加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王俊,男,1980年6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8006236635,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23弄49号601/2/3/4/5室。委托代理人:王荣根,1950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5006174614,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23弄49号601/2/3/4/5室。委托代理人:费新民,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加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区青浦分区。法定代表人:朱文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东台市加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台市加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对被告东台市加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华 佳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