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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荣霞与被执行人沈德军、沈明宝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段荣霞,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德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明宝,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荣霞与被执行人沈德军、沈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六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沈德军、沈明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荣霞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沈德军、沈���宝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460号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定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