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冯志文与郝石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冯志文,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神堂堡乡人,农民。被告郝石恩,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文诉被告郝石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文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全清审判员 陈崇恩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振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