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骆周中与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周中,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骆周中。被告: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周中与被告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周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骆周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周中负担。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碧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