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寿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相亮。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