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明德与宋连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330-1号申请执行人贾明德。被执行人宋连志。申请执行人贾明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连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中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