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柏云侠与唐建、张林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云侠,唐建,张林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426号原告:柏云侠,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军,泗县黄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唐建,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林玲.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云侠与被告唐建、张林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柏云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唐建、张林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柏云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云侠撤回对唐建、张林玲的起诉。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