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景与赵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陈景,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代理人林美伶,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鹏,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与被告赵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