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甲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某甲,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某乙,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窦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甲,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乙,男,成年,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某甲、陆某乙、窦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加国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