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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甲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某甲,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某乙,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窦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甲,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乙,男,成年,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某甲、陆某乙、窦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加国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