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侯××代理审判员 白××人民陪审员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