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晓芳与青岛吉燕乐器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芳,青岛吉燕乐器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芳。被执行人青岛吉燕乐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官庄工业园泰山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芳与被执行人青岛吉燕乐器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