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与马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马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号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0号。法定代表人缑长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东,该公司职员。被告马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告马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马贤已给付部分暖气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撤回对马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甘肃定西西源国家粮食储备库负担。审判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