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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左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左某,女,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甲,男,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尔金,系黄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李舒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光兵,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左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张同元、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尔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舒华、黄光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不久即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在舒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黄某乙,现年4周岁。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被告管理家庭经济过紧,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尊重原告及其家人,另原告身心深感折磨。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辩称:1、被告因患有××未能出庭,故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2、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称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3、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被告自2013年被诊断出患有××。4、希望原告审慎处理双方婚姻关系,及时撤诉,双方共建美好家庭。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户口簿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2、被告病历原件一组,证明被告患有××、治疗后正在休养好转的事实。原、被告相互质证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材料,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认为难以反映出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母子关系;对证据材料2,认为被告患有xxxx,无司法鉴定证明被告不能出庭,应视被告缺席出庭。综合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本院对被告庭后补充证据审查后,认为能够达到被告证明目的;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可以证明被告患病事实,但不能确定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致不能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舒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黄某乙,现年4周岁,随被告方生活。婚后,双方为琐事偶然发生争吵。2015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偶有争吵,对夫妻感情产生了影响,但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主张被告患有××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确认被告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故推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