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戴英会与被执行人通化万通大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英会,通化万通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戴英会被执行人:通化万通大酒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英会与被执行人通化万通大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8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宫耀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