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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勇,男,汉族,1984年生,住河北省邢台县浆水镇。被执行人李翠霞,女,汉族,1984年生,住河北省邢台县冀家村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李某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