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勇,男,汉族,1984年生,住河北省邢台县浆水镇。被执行人李翠霞,女,汉族,1984年生,住河北省邢台县冀家村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李某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