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坤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34-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坤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34-1号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徐慧鹤,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东,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坤鹏,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云,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坤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为1859元,由原告合肥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