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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宁与马宪法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马宪法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宁,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宪法,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告张宁诉被告马宪法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宁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对被告马宪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刘冬梅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