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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93-2号原告: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贵。委托代理人:谢春林、刘丽娟。被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滨。被告:上海航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仙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37元,减半收取733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368.5元,由原告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贾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