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842号原告秦×,男,1971年4月1日出生。被告杨×,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秦×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秦×寄送了开庭传票(2015年6月18日),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退还原告秦×。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