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毛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明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龙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