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美玲诉任长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申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任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