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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美玲诉任长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申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任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