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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家新与杨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新,杨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96-2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新,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辽东,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辽东妻子郭某某在定远农商银行西卅店支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13610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