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明云与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云,重庆宸正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98号原告孙明云,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宸正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振兴路438号附12、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444-0。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云与被告重庆宸正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云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明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明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明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