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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一条街的墙壁上发现一张办证的广告,遂产生购买一份假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办理妻子严某的户口迁移手续的想法。李某根据广告上显示的办理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聊天双方约定由李某以13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伪造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携带其购买的虚假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上面盖有伪造的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塔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提供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有伪造的嫌疑予以扣押,依法将李某传唤归案。经鉴定,公安机关从李某处依法扣押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上的“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专用章(2)”红色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的陈述,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达到户口迁移目的,购买盖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内容为虚假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