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国BDK观光公司与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BDK观光公司,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韩国BDK观光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广津区。法定代表人:李昌斌,社长。委托代理人牛志远,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翼翔,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的原告韩国BDK观光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国BDK观光公司在缴纳本案诉讼费前,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国BDK观光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BDK观光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西婵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唐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