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志兴与被执行人郑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兴,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恢字第116号申请人:王志兴。被执行人:张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兴与被执行人张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