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江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婉雯,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是同学,后来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花都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生育小孩一名江某乙,男,2012年10月27日出生。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加上沟通上有问题,经常因一些琐碎的事情经常争吵,感情渐趋淡薄。原告在2014年9月9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来因证据材料有所欠缺而申请撤诉。2014年11月1日,贵院做出了(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撤诉后,原告曾尝试与被告重修旧好,但被告没有悔改,原、被告双方根本无法沟通。自被告离家后,婚生儿子江某乙一直由原告和原告母亲抚养照顾,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原状,由原告继续抚养。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江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元/月给原告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江某甲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江某乙由原告江某甲携带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江燊力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的30日前支付给原告江某甲。三、被告王某每月最少可带出探视儿子江某乙两天,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第一周的星期五晚上20:00时至星期天晚上20:00时,在行使探视权期间由被告王某到原告江某甲住处(位于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XX队XX巷XX号)接江某乙,并在星期天晚上20:00时前将江某乙送回原告江某甲住处(位于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XX队XX巷XX号)。四、江某乙寒、暑假期间,被告王某的探视期间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间为寒假开始之日起两周,暑假开始后两周及暑假结束前两周。五、原告江某甲应协助被告王某行使探视权,若遇江某乙生病等突发情况,探视权中止,待突发情况消失后再继续履行,但男方需提供病历证明。六、原、被告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及享有,各自名下的财产、现金、存款、金器首饰以及个人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江某甲预付,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