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李刘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武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91-2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280308-X。负责人李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鑫,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闫瑾,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武晓英,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李刘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武晓英名下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康胜路北12号万力国际商业城A座-3层-Z123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212133**)予以查封。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凯支行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北路西侧东朗小区4号楼商业1-1-1014房屋(初始登记产权证号47000112792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武晓英名下的位于康巴什新区康胜路北12号万力国际商业城A座-3层-Z123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212133**)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凯支行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林荫北路西侧东朗小区4号楼商业1-1-1014房屋(初始登记产权证号470001127922)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存柱代理审判员 杜 博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辛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