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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青顺与钱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68号申请执行人戴青顺,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艮玉,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关于戴青顺与钱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钱艮玉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戴青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杨锋、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由逢文清担任审判长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艮玉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