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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委赔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龙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长法委赔立字第2号赔偿请求人:孙龙,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赔偿义务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尹彦久,院长。孙龙于2015年5月25日因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孙龙申请赔偿的事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孙龙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