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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曾用名刘宏,无业。2008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6月2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2月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乌北村孙某甲家中,盗窃孙某甲存放在北屋客厅写字台抽屉内的现金2100元。2、2014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西四村王某家中,盗窃王某存放在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黄金耳坠一对,价值1356元。3、2014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张某家中,盗窃张某存放在卧室储物柜内的现金1780元。4、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刘某甲家中,盗窃刘某甲放在卧室床褥子下的现金320元。5、2014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西四村徐某甲家中,盗窃徐某甲放在卧室衣橱上面的黄金戒指1个,价值1668元。6、2014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新城镇刘三里村刘某乙家中,���窃刘某乙放在西屋最西边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6300元。7、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鱼三村田某甲家中,盗窃田某甲存放在卧室床底下橱子内的现金3000元。8、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唐山镇唐一村窦某甲家中,因未翻到值钱的财物离开。9、2015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鱼四村巩某甲家中,盗窃巩某甲放在北屋西边卧室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1000元,后又到北屋东边卧室衣橱内盗窃黄金戒指一个,价值1008元。10、2015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鱼三村王某甲家中,盗窃王某甲存放在北屋客厅东边卧室抽屉内的现金4700元。11、2015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荆家镇里仁村赵某甲家中,盗窃赵某甲存放在北屋客厅电视柜及西边卧室床褥子下的现���170元。12、2015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起凤镇鱼一村巩某乙家中,盗窃巩某乙存放在北屋西侧卧室橱子内的现金1100元。13、2015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翻墙进入桓台县荆家镇高王村马某甲家中,因未翻到值钱的财物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张某等人陈述;鉴定意见DNA检验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建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