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6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身份证号:65230119890511XXXX。被告:骆某乙,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身份证号:6224211988091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