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丛培琴等申请集安市麻线乡建疆村三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琴,潘守夺,集安市麻线乡建疆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丛培琴,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潘守夺,男,情况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沈继全,男,其他情况同上。被执行人集安市麻线乡建疆村三组:代表人孔庆贺,组长。申请执行人丛培琴、潘守夺与集安市麻线乡建疆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登记、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农合(仲)(2011)字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101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